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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商辖终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南京卓耀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卓耀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商辖终字第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卓耀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志宁,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卓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盱商辖初字第0026号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查期间,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洁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源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