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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成喜与崔俊虎、张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成喜;崔俊虎;张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李成喜,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崔俊虎,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亮,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团山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喜诉被告崔俊虎、张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 君代理审判员  张宝华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