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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周毛龙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毛龙,枣庄市强农农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台民保字第108号原告周毛龙,男,1971年出生,汉族。被告枣庄市强农农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发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毛龙与被告枣庄市强农农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毛龙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枣庄市强农农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位于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后于里村科技示范园价值174万财产一宗,并提供其所有的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139**号及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139**号的二处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枣庄市强农农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位于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于里村科技示范园价值174万财产一宗。二、查封原告周毛龙所有的铜房��证铜山镇字第13908号及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139**号的二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