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法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常春玲与内乡县水利局为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春玲,内乡县水利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法民初字第7号原告常春玲,女。被告内乡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黎明任局长职务。原告常春玲与被告内乡县水利局为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书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