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内法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常春玲与内乡县水利局为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春玲,内乡县水利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法民初字第7号原告常春玲,女。被告内乡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黎明任局长职务。原告常春玲与被告内乡县水利局为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书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