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与王某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王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朱喜堂。委托代理人姚守存,系榆林市榆阳区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高炜,系榆林市榆阳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干警。被执行人王铁柱。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榆区政林罚决字(2013)第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榆区政林罚决字(2013)第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杨耀飞审判员 钟改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