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定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女,1955年3月21日生,定兴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住定兴县,河北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13日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第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瑞琴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志玲、被告人梁瑞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3日、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梁某甲任河北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对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审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未对企业信息进行详细审查检验的情况下,出具了【冀地2011(07-076)】、【冀地2012(06-076)】两份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致使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顺利通过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申报并得到600万元资金支持。2013年6月19日定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于龙(广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27日《焦点访谈》栏目以《看好国家的“钱袋子”》为题予以曝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梁某甲进行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对定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供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日、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梁某甲任河北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对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审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未对企业信息进行详细审查检验的情况下,出具了【冀地2011(07-076)】、【冀地2012(06-076)】两份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致使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顺利通过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申报并得到600万元资金支持。2013年6月19日定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于龙(广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27日《焦点访谈》栏目以《看好国家的“钱袋子”》为题予以曝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于龙所挪用的的资金已追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梁瑞琴口供供认:在对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审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未对企业信息进行详细审查检验的情况下,出具了【冀地2011(07-076)】、【冀地2012(06-076)】两份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致使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顺利通过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申报并得到600万元资金支持。公司出具的这份审计报告中,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铁淑英、任宗玉、牛春生的签字及个人会计师章,其实铁淑英和任宗玉、牛春生并未在我公司上班,因为她们三人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我公司一直在使用这两个人注册会计师的资质。审计报告中铁淑英和任宗玉、牛春生都是我让公司的人代签的,三人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章也是我安排公司的人加盖的(三人的会计师章一直在我公司保管使用)。这两份审计报告按照程序操作的,但是没有把于龙提供的虚假资料审出来,审的不细致,把关不严。2、邓丽敏证实:我在河北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任验资部主任。河北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任宗玉授权给邓丽敏的授权书像是我的签字,但这份授权书我记不起来了,没印象。3、证人祁某某证实: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给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过两次审计报告。第一次于龙到我公司做审计报告,我负责接待的于龙,因为我不懂业务,我就连同于龙拿的资料转给了审计股主任蔚某某了。后来我和梁瑞琴、娄艳坡、蔚某某还有司机去过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到那里后留下我和蔚某某其他人就走了。我因为不懂业务,到那后也没有做什么工作,蔚某某在那里查了查帐,了解了企业情况。第二次于龙到我公司做审计报告我就不清楚了。我自己去过定兴县联社营业部查询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资金,我拿着询证函,联社营业部人员没给我查询。回来后我把询证函给了蔚某某,后来我就没有再去过。4、证人蔚某某证实:我是河北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会计师。我就是帮着整整材料、订下卷。所长梁某甲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出两份审计报告之前,没有到广龙公司实地审计过。第一次审计报告祁某某找的我,把材料给了我,让我根据提供资料出的的审计报告底稿。我没有对于龙提供给你们的资金存款证明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别人去没去过我不知道。第一次审计报告中一年内应收账款没有核实。第一次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果:截至目前,项目前期实际投入18837910元,一年以内账款8526400元就是梁某甲让我们按照企业提供的数据打印上去的。第二次是2012年6月,也是企业找的梁某甲,主任会计师审计过后让我打印的审计报告底稿。第二次出报告前让我复印了企业提供的票据,抄了抄企业的一些费用的明细。之后按照这些数据出的审计报告底稿。5、证人娄某某证实:我是河北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副所长,主管办公室。在公司出具的这两份份审计报告中,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铁淑英、任宗玉、牛春生,实际铁淑英和任宗玉、牛春生并未在我公司上班,因为她们三人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我公司一直在使用这三个人注册会计师的资质。三人给我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实际这三个人并没对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过审计。在公司出的这两份审计报告时,真正上班的就只有所长梁某甲。6、证人翟某某证实:我是保定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法人。我和于龙一共有过三次交往。第一次是2009年5月,当时我公司将西南部分土地4864.5平方米土地、房屋16间、车间15间共计7.3亩出租给于龙的定兴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金分期付,租期二十二年三个月,详细内容见协议。后来因为西院整体租给定兴县太行建筑公司,协议就作废了。第二次交道是在2012年4月15日,我本人与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就是现在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占的这14.6亩地我出厂房土地和于龙公司合作。第三次打交道是在2012年10月,因与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发生分歧,合作终止,有补充协议。地天泰审字(2011)第07-076号40-41页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与保定新大陆朗德鹅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租赁协议是假的,没有这么多地,也没有这么多时间,更没有这么多钱,上面的签字是我的字,但是绝对没有这份协议。地天泰审字(2012)第06-076号34页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2011年11月1日支出保定郎德鹅15年租赁费240万元是假的,上边不是我的签字,没有这回事。7、证人梁某乙证实:我没有与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过交往。地天泰审字(2012)第06-076号57-58页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与河北定兴太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是假的,我公司没有签过这份协议,上面的公司章和签章我不清楚。这张地天泰审字(2012)第06-076号47。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预付工程款不是给我公司的,我公司没有收到这笔钱。8、牛春生委托书一份:我委托梁某甲同志出具审计报告签字盖章。9、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证明: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10、定兴县财政局证明。11、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河北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12、保定广龙生物肥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翟某某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13、保定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与定兴县广龙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协议。14、定兴县工商局关于河北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一案的情况说明。15、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案卷副卷。16、河北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档案。17、梁某甲户籍证明信。18、破案经过一份。19、定兴县发展改革局核实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定兴县发改局申报的资产评估值为695457元,机器设备评估值284016元,房屋建筑物评估值411441元。该结论书证实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实际不符。上述证据,经过当庭认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任河北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出具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流失的资金已被追回,被告人梁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被告人梁某甲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0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金 良审判员 岳 欣审判员 刘章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