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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兴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兴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冬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