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琳与张跃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琳;张跃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陈琳,住本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吴燕娟,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跃官,住本市闵行区。原告陈琳与被告张跃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 群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