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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琳与张跃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琳;张跃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陈琳,住本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吴燕娟,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跃官,住本市闵行区。原告陈琳与被告张跃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 群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