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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高新区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任代群、李新成与鱼台县城乡规划局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代群,李新成,鱼台县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济高新区行初字第130号原告任代群,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新成,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长青,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鱼台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随福海,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鲲鹏,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鱼台县城乡规划局职工。原告任代群、李新成因要求被告鱼台县��乡规划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2013年8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10月24日、2013年11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代群及任代群、李新成的委托代理人李长青,被告鱼台县城乡规划局委托代理人刘鲲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代群、李新成2013年6月20日向被告鱼台县城乡规划局提出公开“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凌三路和北二环路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原告任代群、李新成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原告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但被告没有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属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原告在起诉时向法庭提供了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和二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鱼台县人民鱼台县城乡规划局辩称,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鱼台县湖凌三路和北二环路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局可当庭予以公开,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属我局管辖的范围。经审理查明,原告任代群、李新成为鱼台县王鲁镇七所楼村村民,该村位于鱼台县湖凌三路和北二环路交叉路口附近,2009年,七所楼村被征用拆迁。二原告为获悉其村庄附近土地开发建设情况,于2013年6月20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鱼台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凌三路和北二环路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被告在本案诉讼前未作出处理决定。2013年11月13日,在开庭审理时,被告鱼台县城乡规划局将关于鱼台县湖凌三路和北二环路的地字第3708272013007、地字第370827201300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08272013001(市政)、建字第3708272013003(市政)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示给原告,并将上述四份信息的复印件提供给原告。同时提供给原告“任代群、李新成:你向我局提出的湖凌三路和北二环路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公开如下:1、提供给任代群、李新成有关湖凌三路和北二环路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2、湖凌三路和北二环路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属于我局职能,请到相关部门申请信息查询”的回复一份。本院认为,被告鱼台县城乡规划局在法庭审理中将原告申请公开的“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凌三路和北二环路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信息原件出示给原告,并将信息复印件提供给原告,同时将本机关不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信息以书面方式给予说明和答复,应视为被告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和答复义务。被告未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属于迟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但不能因此否认被告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实。二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实已不存在,应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代群、李新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代群、李新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赟审 判 员  刘 笑代理审判员  尚凤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瑞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