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汝民劳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石滚与汝州市神火庇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石滚,汝州市神火庇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汝民劳初字第79号原告:杨石滚,男,1950年8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云昌,男,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神火庇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男,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徐老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石滚与被告汝州市神火庇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延涛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石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石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石滚负担。审 判 长 潘旭现代理审判员 闫飞飞人民陪审员 王馨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继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