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刑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徐延春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延春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0418号罪犯徐延春,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现在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服刑。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延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3年1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过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延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延春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延春减去有期徒刑24天(刑期至2014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维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杨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