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朱华与蚌埠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耿全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耿全邦,蚌埠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会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朱华。委托代理人施慧。被告耿全邦。被告蚌埠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会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诉被告耿全邦、蚌埠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华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华负担。审 判 员 陆晓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