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梁民初字第18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洪显江与孙茂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洪显江;孙茂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845-1号原告洪显江,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张陆峰,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茂盛,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显江诉被告孙茂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显江于2013年12月2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显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洪显江负担。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张亚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