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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与江苏省东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江苏省东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负责人周国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东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善林。被申请人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晗。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东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东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