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朱云兴与余晓刚、杨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兴,余晓刚,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朱云兴,男,生于1955年11月28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白常钦、黄新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晓刚,男,生于1962年12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杨丽,女,生于1967年2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2203号朱云兴与余晓刚、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朱云兴向本院申请解除一审中对被执行人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解除本院(2013)仁寿民保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对余晓刚、杨丽所有的位于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二段330号1栋12单元5层9号房屋(房产证号:仁房权证监证字第0100113、01001**)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