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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民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傅正豪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市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吴民催字第29号申请人:扬州市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正豪。申请人(持票人)扬州市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扬州市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持票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2529535号、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银行为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出票人为湖州大港绒布织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后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给申请人扬州市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费为民审 判 员  沈建荣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