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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海法梅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叶宜镇与叶海武、李桂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宜镇;叶海武;李桂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5项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梅民初字第75号原告叶宜镇被告叶海武、李桂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宜镇诉被告叶海武、李柱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叶宜镇负担。审判员  罗好平书记员  黄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