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梅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叶宜镇与叶海武、李桂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宜镇;叶海武;李桂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5项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梅民初字第75号原告叶宜镇被告叶海武、李桂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宜镇诉被告叶海武、李柱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叶宜镇负担。审判员 罗好平书记员 黄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