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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阆民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罗琴与张杰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琴,张杰,罗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阆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罗琴。委托代理人廖从明。被告张杰。委托代理人王强。第三人罗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钰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