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邹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志超与田道营、赵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超,田道营,赵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郑志超,居民。被告田道营,居民。被告赵国红,居民,系被告田道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超诉被告田道营、赵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田道营、赵国红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同业审判员  李小刚审判员  李耀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