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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法民初字第1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汪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1643号原告汪某,男,汉族。被告彭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