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1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汪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1643号原告汪某,男,汉族。被告彭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