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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朱丙华与尤顺利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丙华,尤顺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丙华,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顺利,男,1991年1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上诉人朱丙华因与被上诉人尤顺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3)杜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丙华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丙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丙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朱丙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文审判员 范向阳审判员 张少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