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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巴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镇巴县人民医院与齐心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巴县人民医院,齐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巴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镇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镇巴县泾洋镇新街。法定代表人庞文学,院长。委托代理人蒲全艳,系该医院医疗纠纷接待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申请人齐兴荣,女,汉族,不识字,居民。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镇巴县人民医院、齐兴荣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02年2月齐兴荣被镇巴县人民医院聘为临时护工(口头合同),工作至2011年。现申请人齐兴荣生活困难,向镇巴县医院提出解决生活困难补助费。经镇巴县泾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5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齐兴荣自愿与镇巴县人民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镇巴县人民医院自愿一次性补偿齐兴荣生活困难补助费2万元。3、齐兴荣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镇巴县人民医院与申请人齐兴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镇巴县人民医院与申请人齐兴荣于2013年12月2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具体内容是:齐兴荣自愿与镇巴县人民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镇巴县人民医院自愿一次性补偿齐兴荣生活困难补助费2万元,限领取本裁定书之日内支付。申请人齐兴荣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昊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