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张雷与桑发松,沭阳县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桑发松,沭阳县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张雷。委托代理人张法延,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发松。被告沭阳县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人民路41号。法定代表人蒋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太湖路319号。法定代表人胡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