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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开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射开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刘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周家新,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某,村民。委托代理人王东,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家新与被告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原告是丧偶,故十分珍惜后组合的家庭,对被告生活关爱、体贴,让其过着坐享其成的生活;但未料被告贪得无厌,还霸占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9.8万元,占为己有;还不断的寻衅滋事,在为与原告离婚找借口,经村委会、派出所调解,被告言而无信,并于2013年2月4日离家不归,并于2013年4月向射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被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夫妻关系未有丝毫改变,一直分居生活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尤某辩称:原告后诉的事实理由不真实,因为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现年事己高,已迁入原告处,在家庭中处于劣势,根本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寻衅滋事。我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是事实,但不是我的真意,想就此警告原告善待家庭而己。双方不存在分居的情形,也不存在离家出走的问题,我是因生活所迫外出找工;我也没有占有9.8万元,原告要求离婚,实质是将我赶出家门而占有财产。综上,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丧偶后、经人介绍与被告尤某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性格上的差异以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睦。原、被告双方以及被告尤某与原告之子陈以荣夫妇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经村委会、派出所调处,被告尤某和陈以荣均写下书面承诺;被告尤某承诺因以往心情不好,给家庭和子女带麻烦,保证以后好好过日子,保证以后不闹了;陈以荣承诺保证尊重老人,为两位老人养老送终。之后,被告尤某于2013年2月与原告分居生活,被告尤某于2013年4月初诉来我院,要求与原告刘某离婚;经审理,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射民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尤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未能和好,依然分居生活,原告刘某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尤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前,原告刘某有平房二间、厨房一间,以及准备建房的红砖等建材。原、被告结婚后,拆除原平房二间、厨房一间,新建位于住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凤凰村5组20号的二上二下楼房和厨房一间;建房时,将拆房拆下的建材和原准备建房的建材用于新建的楼房上。被告也提出新建楼房时,他将婚前的积蓄用于建房,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以及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婚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理应珍惜,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其不然,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和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做到互谅互让,从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被告离家出走,并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院审理后驳回被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综观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和目前的婚姻状况,加之庭审中虽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执意离婚,和好无望,应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所建的二上二下楼房和厨房一间,建房时,原告刘某拆除原平房二间、厨房一间,所拆下的建材和原准备建房的建材用于新建的楼房上,故新建的楼房,有原告刘某的婚前财产,原、被告在庭审中均提出建房时有婚前的存款用于建房上,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在庭审中双方对上述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故原、被告双方应对上述的财产先进行析产,析产后再进行分割,故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作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尤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志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式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