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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龚锦骑与杨仲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锦骑,杨仲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68号原告龚锦骑,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杨仲益,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负责人张晓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锦骑与被告杨仲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锦骑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锦骑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锦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龚锦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东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木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