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中法执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山市兆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兆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执申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兆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92238-8。法定代表人:蔡建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2)黄仲裁字第49号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2084.41元(不含执行期间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多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