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高文相诉被告耿万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相,耿万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泌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高文相,男,194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耿万田,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磊,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文相诉被告耿万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高文相,被告耿万田及诉讼代理人王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文相诉称,1999年3月31日时任村支部书记周春堂及原、被告三人一同去泌阳找周连朝要账,要回欠款8000元,(有序号为:0978009还款证明单为证),下余7400元,因被告急用钱,当时就转手借给了被告,并约定月息为2.1%,后由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没有归还,为此起诉。被告耿万田辩称,该起诉与事实不符,原告起诉被告欠款7400元,实际上已经是(2010)泌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中,23000元中的8000元及泌阳县人民法院(2012)泌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8000元因当时由高文相及耿万田共同提起诉讼,高文相依法应承担诉讼费用600元,因此在2011年11月24日给其出具了借款凭条一张加以注明,高文相本次诉讼属于恶意诉讼,重复诉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泌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中原、被告共同向第三人周连朝追要欠款23000元(其中15000元属于耿万田,8000元属于高文相);欠款追回后该款由耿万田保管;2011年11月24日,被告耿万田向高文相出示“凭条”一份,内容为“要回周连朝欠款八千元整(开支600元)、耿万田”;之后原告在该凭条上添加了如下内容:“99.3.31借利2.1%春堂万田文相及下欠7400元”。本院认为,借款应当返还,本案中被告耿万田给原告出示的凭条是用来证明双方共同向第三人周连朝追要的欠款已经要回,其中有八千元属于高文相,对于该八千元在本院(2012)泌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给予了确认,原告的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回原告高文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原告高文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地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