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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15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爱佳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爱佳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博超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1504-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佳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博超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佳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博超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博超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博超电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00551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海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福星(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