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邵东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铁桥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铁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邵东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铁桥,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彭海军,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欧阳志,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13)第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铁桥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桂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铁桥、辩护人彭海军、欧阳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铁桥与曾良元、唐春明(均已判)因没钱吃宵夜,唐春明提出住在其租房的张某某前几天赌博赢了2000多元钱,现在钱还在身上,被告人黄铁桥等三人遂商量将张某某的钱抢过来。唐春明回租房提供张某某是否在房内的信息,由被告人黄铁桥与曾良元动手抢钱,事成之后再由被告人黄铁桥和曾良元分赃给唐春明。2013年7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铁桥到唐春明的租房发现张某某已经回来,遂叫曾良元到租房,由被告人黄铁桥抱住张某某的手臂及腰,曾良元搜张某某的裤袋,共抢得现金2000元。后被告人黄铁桥与曾良元各分得赃款1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被告人黄铁桥的供述,同案犯曾良元、唐春明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勘验、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铁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黄铁桥辩称,他是被曾良元、唐春明胁迫作案的。辩护人彭海军、欧阳志辩称,黄铁桥家庭困难,其亲属仍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铁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铁桥与曾良元、唐春明(均已判)从邵东县城和平街看完乐队表演回来的途中,三人因没有钱吃夜宵,唐春明提出在其租房内同住的张某某前几天赌博赢了2000多元钱。曾良元就提出将张某某的钱抢过来。黄铁桥提出,将张某某的钱抢过来还不容易。唐春明提出自己与张某某同住,不便动手,曾良元和黄铁桥抢劫得手后再分赃给他。随后,唐春明回租房,曾良元和黄铁桥在唐春明租房外伺机作案。凌晨5时许,黄铁桥发现张某某已经回来,遂叫曾良元到唐春明租房内。进屋后,由黄铁桥抱住张某某的腰及双臂,曾良元进行搜身,抢得现金2000元。后曾良元和黄铁桥各分得1000元。2013年8月1日晚,唐春晚要求跟曾良元按事前约定分赃,因曾良元已将赃款挥霍,答应日后再分钱给唐春明。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7月25日凌晨6时许,他在唐春明的租房内睡觉时,进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个姓曾(经查叫曾良元)。两男子进来后将他拉扯住,并动手搜他的身。他当时短裤袋子里有2500元钱,他怕钱抢去,就使劲地拉住短裤袋子。最后两男子将他的短裤扯烂了,抢走了他裤袋子里的2500元钱。同案犯曾良元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25日凌晨0时左右,他跟“唐哈”(经查叫唐春明)和另一个伢子(经辨认叫黄铁桥)在邵东老街看完乐队后,唐春明说,张某某身上有2000多元钱,去弄来,然后分些钱给唐春明。他跟黄铁桥都默认了。后来唐春明回租房了,他跟黄铁桥在唐顺明租房外面的石凳子上一边休息一边等张某某回来。凌晨5时左右,黄铁桥到唐春明租房内,发现张某某已经回来,他跟黄铁桥就冲进唐春明租房里。进房后,唐春明站在房里没有说话,也没有上来帮忙。他看到张某某只穿了一条短裤坐在床上。黄铁桥冲上前从后面抱住张某某的腰子,并将张某某抱倒在地上,张某某一边喊“何得了!”,一边扯住自己的裤袋子。黄铁桥捉住张某某的双手,催他快点动手。他就使劲扯张某某的裤子,最后将张某某的裤子扯烂了,他从张某某裤子里搜出一把钱后,就跟黄铁桥走了。经他们清点,一共抢了2000元,他跟黄铁桥各分得1000元。同案犯唐春明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24日晚上,他、曾良元和另一个伢子(经辨认叫黄铁桥)在邵东胜利街看完乐队后准备回家。路上,曾良元问他借钱吃蛋炒饭,他就说身上没钱,他跟曾良元和黄铁桥说,张某某前几天赌博赢了2000多元钱。曾良元提出到他家里抢张某某的钱,黄铁桥就说,那不一下就抢到了,他就说因为跟张顺明住一起,他不会动手,抢到钱后给他200元就行。次日凌晨6时左右,曾良元跟黄铁桥到他房里,黄铁桥将张某某抱倒在地上,捉住张某某的两只手,曾良元就使劲扯张某某的裤子,最后曾良元将张某某的裤子扯脱了,从裤袋子里掏出一把钱就跑了。几天后,他向曾良元提出分钱,但曾良元跟他说,钱打牌全部输了,以后有了再给他两百块。但到现在还没有给他。被告人黄铁桥的供述,证明抢张某某钱的那天晚上,他和唐春明、曾良元在老百姓大药房看完乐队表演后,一起往老街中心走。路上,曾良元说,张某某身上有些钱,要他一起去弄来。开始他不同意,后来唐春明也要他去,他就同意了。然后,他们三个走到步步高超市前桃园路一网吧边,唐春明到租房去了,他就跟曾良元在网吧前面的椅子上睡觉。之后,他和曾良元轮流到唐春明的住处看张某某是否回来。快天亮的时候,他发现张某某回来了。他跟曾良元一起到唐春明租房内,看见张某某坐在床上,他就上前走到张某某的身后用双手箍住张某某的上身,张某某就倒床上去了,他就用力压住张某某,曾良元就从张某某身上搜钱,搜出钱后他跟曾良元就跑了。在大田车站附近,曾良元告诉他从张某某身上抢了2000元,并给了他七八百,曾良元还说,要给两百元给唐春明。5、辨认笔录,证明经曾良元、唐春明辨认,2013年7月25日和曾良元、唐春明一起参与商量、抢劫张某某财物的是黄铁桥。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明抢劫现场情况。7、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9月27日下午19时许,公安民警申敏、段世标将犯罪嫌疑人黄铁桥抓获。8、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黄铁桥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1000元,张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黄铁桥减轻处罚。9、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黄铁桥犯罪时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铁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铁桥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作案中,被告人黄铁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黄铁桥辩称他是被胁迫的,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铁桥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铁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罗俊平人民陪审员 张希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