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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善义与谢再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886号原告王善义与被告谢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善义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再良名下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西溪村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谢再良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善义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8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