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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菊与被告孙玉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菊,孙玉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初字第366号原告李晓菊,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乡刘屯村,身份证号码130205197909032762。被告孙玉光,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郑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菊与被告孙玉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