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菊与被告孙玉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菊,孙玉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初字第366号原告李晓菊,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乡刘屯村,身份证号码130205197909032762。被告孙玉光,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郑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菊与被告孙玉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