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平阴县榆山街道北山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平阴县榆山街道北山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603号原告孙某某,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孙兴刚,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北山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北山西村。法定代表人孙允庆,主任。被告李某某,男,193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赵学杰,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陆玉英诉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北山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孙某某在未经妻子郭金凤同意的情况下与郭吉珍、被告李某某签订了《卖房产约》,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平阴县榆山北山西社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平政房(私)字第12**号)卖给了郭吉珍、被告李某某。2011年,平阴县榆山街道北山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片区改造,原告孙某某的房屋也在改造之列。2011年8月14日,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北山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北山西居住片区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将原告所有的房屋拆除,严重侵害了原告孙某某的合法权益,原告孙某某多次要求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北山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原告孙某某重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但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北山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拒绝重签。原告孙某某及其妻郭金凤于2013年7月22日起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孙某某与郭吉珍、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卖房产约》无效。平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孙某某与郭吉珍、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卖房产约》无效。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北山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所有的《北山西居住片区拆迁安置协议书》无效。本院认为,新农村建设不同于国家征用或一般意义上的拆迁,而是村(居)集体组织为合理利用土地、达到村(居)民集中居住、村(居)容整洁的目的,将规划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并重新安置的行为,该拆迁的内容及补偿也不仅限于一对一的价值交换,而且包含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福利待遇、被拆迁住户的权利保障,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跃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