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商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鸿运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与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鸿运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相商初字第1640号原告苏州市鸿运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法定代表人顾家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桂泉,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南海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鸿运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鸿运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鸿运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鸿运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78元,由原告苏州市鸿运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