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邓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邓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2010年1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蒲友可,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某,女,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邓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丙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还其25元)。代���审判员王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