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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邓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邓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2010年1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蒲友可,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某,女,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邓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丙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还其25元)。代���审判员王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