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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绵高新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马本清申请执行晏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本清,晏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绵高新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马本清,男,羌族,生于1963年4月20日,住四川省北川县。被执行人晏华成,男,羌族,生于1987年1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本院以(2011)绵高新民初字第693-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绵高新执字第4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1年9月5日在车管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晏华成所有的川BS00**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现该案双方当事人已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晏华成所有的川BS00**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茂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