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郭玉娴诉杜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332号)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times,杜&times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郭××(以下简称原告),女,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杜×(以下简称被告),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郭××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12月22日,杜×向本人借款30000元。款项出借后,杜×写下借据给本人以示确认。杜×借款后,却一直没有将款项偿还给本人。为此,本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杜×清偿借款30000元。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款项出借后,被告写下借据给原告以示确认。被告借款后没有偿还。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30000元。因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案件的民事起诉副本及开庭传票给被告,遂向被告发出应诉公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本案,经初步审查,发现本案的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遂将本案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借据一张,并以此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关证据的形成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上述事实另有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没有偿还,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款项出借之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故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清偿,但必须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借款30000元原告郭××。诉讼费275元,由被告杜×负担。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森明审判员 秦海量审判员 张敬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英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