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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金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