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晓彦(又名王燕)与韩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彦,韩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五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王晓彦(又名王燕),女,汉族,现住临河区。委托代理人邬瑞,系巴彦淖尔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二社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存,男,汉族,现住五原县。原告王晓彦(又名王燕)诉被告韩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彦(又名王燕)及委托代理人邬瑞,被告韩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彦诉称,2013年8月份被告韩存从我处开始购买包装箱到2013年9月12日结算下欠我纸箱款共计10万元,并打下欠条一张,后经催要,被告给我汇款66000元,又退货3700元,下欠30300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纸箱款30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存辨称:因当时算账时没有算对,少算3万元,现算清后剩多少我给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韩存先后向原告购买包装箱,到2013年9月12日结算时打下欠条一张共计10万元,后被告给付66000元,又退货3700元,下欠30300元经原告催要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纸箱款30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诉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欠条一张及汇款凭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出请求被告给付下欠款的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答辩,当时结算时因疏忽遗漏30000元,,因没有充分证据能推翻打下的欠条,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按结算时打下的欠条给付原告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存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晓彦纸箱款30300元。案件受理费557元由被告韩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建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燕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