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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2年4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孙某某,女,生于1966年10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亚萍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3日在历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再婚前有一子一女,现子女均已经成年并工作;被告再婚前无子女。婚后由于双方人生观、价值观不同,性格差别较大,在一起时经常吵架,双方难以培养起感情来,导致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原、被告曾协商于2010年、2011年、2013年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到民政局后被告以种种理由反悔,拒绝签字。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孙某某(缺席)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亦无财产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因认识时间较短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以致双方未建立起深厚感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虽被告孙某某庭审时未到庭,但其向本院递交的答辩意见中表明了自己同意离婚的意愿,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亚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君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