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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洪文勇、吴燕凤、谭娇好、蒋春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洪文勇,吴燕凤,谭娇好,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开平市东郊南路十四栋。负责人:蔡良江,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洪文勇,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燕凤,女,1972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谭娇好,女,1954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蒋春梅,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洪文勇、吴燕凤应清还款项40549.42元(利息暂计到2013年12月17日止)给申请人、被执行人谭娇好、蒋春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还责任和缴纳执行费508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文勇、吴燕凤银行存款41057.4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娇好、蒋春梅银行存款41057.4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振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