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宁波鼎顺典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鼎顺典当有限公司,应柠嫔,吴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鼎顺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自力。被执行人应柠嫔。被执行人吴艳。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北商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应柠嫔名下位于开明街241弄20号(1-10)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晓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