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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恒法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兴荣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兴荣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恒法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兴荣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光荣,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贵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兴荣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银行扣划执行款,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3)恒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李秀彬审判员  张立军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