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徐某某,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米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骆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