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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徐某某,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米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骆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