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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文斌与被执行人中共湖北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乙,某中共湖北省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3)鄂武昌执字第0057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某中共湖北省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乙与被执行人某中共湖北省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湖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中共湖北省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湖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中共湖北省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湖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某乙支付失业保险金14175元、2003年4月至2010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差额7399.50元、2008年1月至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660元,并为申请执行人刘某乙补缴2000年1月至2003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基数、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申请执行人刘某乙承担个人缴费部分),负担本案执行费400元,但被执行人某中共湖北省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湖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某中共湖北省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湖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63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