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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商三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陈秋莉诉陈淑范、迟宝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秋莉,陈淑范,迟宝贵,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兴计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商三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秋莉,女。委托代理人钱文,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范(陈淑凡),女。委托代理人汪希军(陈淑范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迟宝贵,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27号楼。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禄,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第三人齐齐哈尔市兴计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四道街81号。法定代表人刘清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陈秋莉为与被上诉人陈淑范、迟宝贵、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0元,退还上诉人陈秋莉。审判长 梁 英审判员 刘大平审判员 孙宪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