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少民初字第0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少民初字第0308号原告顾某甲,女,201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顾某丙,女,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顾某乙,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