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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吝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1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771号原告侯某某,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东阳乡北侯村,农民。被告吝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阿干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