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7号原告邓某某,汉族。被告欧阳某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水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