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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7号原告邓某某,汉族。被告欧阳某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水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