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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本锡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本锡,章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陈本锡。委托代理人:陈璐。被执行人:章曙辉。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北庄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章曙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曙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查封被执行人章曙辉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天水家园60幢226号20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方晓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