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郏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XX俭与王茂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俭,王茂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郏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XX俭,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勋,男,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原告XX俭与被告王茂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俭的委托代理人李亚军、被告王茂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俭诉称,2013年2月7日,王茂勋借XX俭现金26000元,约定2013年6月20日前还完,有王茂勋打借条为证。该款到期后经XX俭多次催要王茂勋至今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王茂勋归还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自2013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被告王茂勋辩称,钱不是王茂勋借的,借条是王茂勋打的。XX俭和王某、王茂勋的哥哥王茂堂在郑州做生意时,王茂堂借XX俭26000元,XX俭去王茂勋家找王茂堂要钱,王茂堂不在家,经王茂堂同意王茂勋给XX俭打的借条。借钱必须还,现在没钱,有钱就还XX俭。经审理查明,XX俭与王茂勋系朋友关系,通过王茂勋,XX俭认识了王茂勋的哥哥王茂堂,三人在交往中有经济往来。2013年2月7日,XX俭和王某一起找到王茂勋要欠款时,王茂勋给XX俭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克俭现金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到2013年5月30日至6月20日还齐。借款人:王茂勋2013年2月7日。”借款到期后,王茂勋没有偿还。XX俭于2013年9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王茂勋归还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自2013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上述事实,有XX俭提供的借条、证人王某证言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茂勋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亦同意偿还。故XX俭请求王茂勋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利息,现XX俭请求王茂勋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利率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茂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俭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从2013年9月24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该款还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王茂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红举代理审判员 何星布人民陪审员 李素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米娜 来源: